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提报以下符合软件企业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在山东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以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为其他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四)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报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六)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者具有通过资质等级机构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七)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八)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九)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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