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审批
实施机构 |
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科 |
申请主体 |
公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
受理地点 |
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服务窗口 |
受理方式 |
企业登录http://124.133.54.13:81/g2/(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网上核准、备案、免税申报系统)进行用户注册,从网上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2014年10月国发〔2014〕53 号) |
办理条件 |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用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在有效期内)。
2.申请单位或个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5.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年满18周岁。 |
申请材料 |
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设台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和拟用频率等(原件一式两份,纸质)。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及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纸质,见附件2)。
3.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4.拟用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5.大型无线电台(站)或网络需提交网络设计文件(原件一式两份,纸质或电子版)。
6.设置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等大型固定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提供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环境复杂的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计算。(原件一式两份,纸质)。
7.广电、民航、铁路等部门使用分配给本系统的频段和频率设台的,需提供有效频率批件(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纸质)。 |
法定期限 |
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期限 |
14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
收费标准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咨询服务 |
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
咨询窗口地址 |
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经信委窗口(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 |
咨询服务电话 |
0546—8336162 |
电子邮箱 |
下载附件:3705000100503服务指南.doc
下载附件:3-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流程图.docx
下载附件:3705000100503业务手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