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变更审批
实施机构 |
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科 |
申请主体 |
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 |
受理地点 |
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服务窗口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八条、第十四条。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2014年10月国发〔2014〕53 号) |
办理条件 |
申请设置、变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2.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3.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4.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5.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年满18周岁。 |
申请材料 |
申请设置、变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
1.《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见附件3)(原件1份,纸质)。
2.《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
3.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4.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原件1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
法定期限 |
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期限 |
14日 |
收费标准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咨询服务 |
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
咨询窗口地址 |
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经信委窗口(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 |
咨询服务电话 |
0546—8336162 |
电子邮箱 |
下载附件:3705000100504服务指南.doc
下载附件:4-市无线电管理处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变更审批流程图.docx
下载附件:3705000100504业务手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