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查
实施机构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营管理处 |
申请主体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 |
受理地点 |
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服务窗口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必须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
办理条件 |
申请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应具备下列条件:
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2.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
申请材料 |
申请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应向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营管理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原件1份,纸质)。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3.该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原件1份,纸质)。
4.由国家无委办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核准测试报告(原件1份,纸质)。
5.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原件1份,纸质)。 |
法定期限 |
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期限 |
14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
收费标准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咨询服务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营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科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
咨询窗口地址 |
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经信委窗口(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 |
咨询服务电话 |
0546—8336162 |
电子邮箱 |
下载附件:3705000100507服务指南.doc
下载附件:7-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查流程图.docx
下载附件:3705000100507业务手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