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
事项编码 |
04002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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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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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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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
法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 1993年9月11日发布):第一章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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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 |
《关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东编发﹝2012﹞48号)“六、保留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营管理处,职责任务:根据管理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站)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审批无线电台(站),核发电台执照;核定和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销售、进关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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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 |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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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设台单位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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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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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 |
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科, 8318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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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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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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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
36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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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法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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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按照要求自觉缴纳的,当日完成;不按规定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0日后,100天内强制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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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经信息委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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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
1个,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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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部门主要职责,建议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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