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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4001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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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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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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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
法定 |
1.《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3月发——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2004】第5号令):第四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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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 |
东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东编发【2012】48号):“四、保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职责任务:组织实施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推广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负责散装水泥推广的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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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 |
《山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经贸委【2003】24号)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每吨缴纳1元;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吨缴纳3元。其中,工业民用建筑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2元;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道路、桥梁、水利、市政等工程,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用量,每吨预缴3元;水泥制品企业按袋装水泥的实际用量,每吨缴纳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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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水泥生产企业和袋装水泥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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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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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 |
东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8306503、8326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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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水泥生产企业需提供水泥生产报表,水泥使用单位需提供项目的设计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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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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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
21件,收费共计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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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法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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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按文件要求自觉缴纳的,当日完成;不按规定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0日后,100天内强制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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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经信息委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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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
3个,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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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部门主要职责,建议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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