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
事项编码 |
03003 |
审核意见 |
||
项目名称 |
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
|
||
子项名称 |
|
|
||
实施 |
法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31日颁布,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79号令)第八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
|
|
三定 |
《东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东编发〔2012〕48号):“六、保留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营管理处,职责任务:(二)负责全市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
|
||
收费(征收) |
无 |
|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
实施条件 |
无 |
|
||
承办机构及 |
市无线电管理处稽查科,8332993 |
|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
办理数量 |
6件 |
|
||
办理期限 |
法定 |
无 |
|
|
承诺 |
无 |
|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经信息委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廉政风险点 |
2个,2级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规定,建议保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