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
事项编码 |
03001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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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无线电相关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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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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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
法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31日颁布,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79号令)第十二条: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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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 |
《东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东编发〔2012〕48号):“六、保留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营管理处,职责任务:(二)负责全市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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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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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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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干扰无线电业务的;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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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 |
市无线电管理处稽查科,8332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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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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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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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
1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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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法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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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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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经信息委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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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
2个,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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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规定,建议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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