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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无线电相关设备
投稿科室:信息中心 2016-11-28 15:28

        部门: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

 

事项编码

03001

审核意见

 

项目名称

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无线电相关设备

 

 

子项名称

 

 

 

实施
依据

法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831日颁布,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79号令)第十二条: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065月通过)第三十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依法扣押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电台执照。

 

 
 
 

三定
规定

《东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东编发〔201248号):“六、保留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营管理处,职责任务:(二)负责全市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实施条件
(前置条件)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干扰无线电业务的;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市无线电管理处稽查科,8332993

 

 

需提交的材料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2

 

 

办理期限

法定

 

 

承诺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经信息委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廉政风险点

2个,2级

 

 

调整意见及理由

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规定,建议保留

 

 

下载附件:37050009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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