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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9006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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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日常节能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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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对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检查,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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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
法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2009年7月修订)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第十九条 生产、进口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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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 |
2010年9月15日市编委印发的《关于市能源监察监测中心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东编发[2010]122号),批复内容:“市能源监察监测中心更名为东营市节能监察支队,保留市能源监察监测中心牌子,为市经信委所属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依法开展节能执法监察,查处和纠正违法用能行为;开展生产生活用能监测,对机电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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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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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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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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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 |
东营市节能监察支队,8331337、8309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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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产品说明书、能效标识的备案材料、产品包装物等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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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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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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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法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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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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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经信息委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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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
1个,2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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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主要职责,建议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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