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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2023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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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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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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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
法定 |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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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 |
东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东编发〔2012〕48号):“保留市节能监察支队(挂市能源监察监测中心牌子),主要职责:依法开展节能执法监察,查处和纠正违法用能行为;开展生产生活用能监测,对机电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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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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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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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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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 |
东营市节能监察支队,8331337、8309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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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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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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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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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法定 |
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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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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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经信息委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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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
1个,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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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主要职责,建议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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