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信局、开发区经发局,委机关各科室、单位:
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5〕18号)、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意见(〔2015〕345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市经信委行政审批事项,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部署,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的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切实做好全市经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工作。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二)协同监管原则。市县二级经信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三)公开公正原则。提高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分类监管办法
(一)对市经信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本监管由市经信委承担审批职能的科室、单位对行政审批相对人获得审批后的经营、生产或项目建设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1、监管对象
行政审批相对人。
2、监管内容
(1)行政审批相对人被审批行为的时效性。
(2)行政审批相对人在取得行政审批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审批后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行为的合法性。
3、监管方式
对行政相对人取得行政审批后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
4、监督程序
(1)委相关科室、单位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同时,准备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设备,根据既往检查情况和行政相对人报送资料情况等,了解行政相对人近期状况。
(2)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将以下监督检查材料归档(包括文字档和电子档)保存,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库:
①行政相对人报送的材料;
②由委工作人员签字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
③委工作人员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作出的处理结果记录,包括事先告知书,受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的检查检验检测报告,公告,送达回执,检查工作内部流转记录等;
④投诉举报材料。
(3)委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依法公开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5、监管措施
(1)书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相关科室、单位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送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材料。
(2)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委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并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同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监管处理
经监督检查后,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条件,尚能整改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已经不能整改的,或者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应当作出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发现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处理。
7、监管职责
(1)行政审批科:负责协调全委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各承担审批职能的科室、单位的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参与处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
(2)各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单位:负责对各自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取得行政审批后的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3)信息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整、完善市经信委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等网上审批相关内容,牵头处理有关行政审批的信访案件。
(4)党工委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对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单位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活动中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二)对市经信委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本监管是指由市经信委各承担审批职能的科室、单位对承接本科室、单位审批事项的各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的承接情况进行监督。
1、监管对象
承接市经信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及其从事行政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
2、监管内容
(1)承接情况:下级经信部门对市经信委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情况,是否依法制定审批标准、条件、程序等,是否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审批情况:下级经信部门对市经信委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审批过程是否依法执行法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等,是否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证照等。
(3)管理情况:下级经信部门对市经信委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并加强监管。
3、监管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或者组织下级经信部门汇报年度工作情况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经信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及其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监管程序
(1)市经信委相关科室、单位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准备相关检查文书。
(2)下发关于对市经信委下放的某项行政审批事项检查的通知。
(3)听取汇报、查阅审批资料、核查审批程序。
(4)汇总整理有关检查情况,向下级经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
5、监管措施
(1)现场检查和行业情况调研。主要采取现场查看、座谈交流、查阅档案资料和文件以及听取下级经信部门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管。
(2)要求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市经信委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年度工作总结。
(3)听取下级经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和工作计划安排。
6、监管处理
监管工作结束后,市经信委执行监督检查的科室、单位应当对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整改纠正,受查单位应当限期报告整改纠正情况。在实施监管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7、监管职责
(1)行政审批科:负责协调全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牵头对委相关职能科室和承接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2)各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单位:负责对各自下放
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承接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做好行政审批下放相关事项的报备接收及汇总工作。
(3)各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明确内部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与市经信委相关科室工作衔接,联动落实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经信委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监管工作逐步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根据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牵头责任科室和配合科室,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办人员,切实有效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协调配合。明确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的操作细则,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管审批流程并在网上公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将我委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审批信息数据录入到信息共享平台,为后续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服务。
附件:市经信委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规范
bet365软件会
2015年9月14日
附件
市经信委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规范
一、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编码:3705000100501
(一)实施机构:bet365软件会规划与技术改造科
(二)审批对象: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三)审批方式:网上审批。企业登录http://124.133.54.13:81/g2/(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网上核准、备案、免税申报系统)进行用户注册,从网上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四)审批条件
申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审查材料
1.县区经信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转报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报告要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
3.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7.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编码:3705000100508
(一)实施机构:bet365软件会规划与技术改造科
(二)审批对象:市属工业企业、市域内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
(三)审批方式:网上审批。企业登录http://124.133.54.13:81/g2/(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网上核准、备案、免税申报系统)进行用户注册,从网上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四)审批条件
申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审查材料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报告要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
2.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三、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编码:3705000100502
(一)实施机构: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原材料与消费品产业科
(二)审批对象:市属工业企业、市域内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
(三)审批方式:行政审批大厅进行申报。
(四)审批条件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生产基地并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业化经营关系;
2.具有固定的鲜茧收购和干燥的场地,具备与其最大一季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烘设备、设施;
3.具有与其生产收烘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企业信誉度高、具有与其收烘规模配套的收购资金,收购鲜茧必须及时兑付茧款;
5.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从植桑养蚕到收烘各环节的技术服务网络和质量保证制度;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鲜茧收购经营政策,守法经营。
(五)审批材料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2、桑园基地证明材料,鲜茧收购合同;
3、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收购、检验仪器清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换证的提交原《鲜茧收购资格证》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日。
承诺时限:20日。
四、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审批 编码:3705000100503
(一)实施机构: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科
(二)审批对象:公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三)审批条件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用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在有效期内)。
2.申请单位或个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5.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年满18周岁。
(四)审查材料
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设台理由、台站类型、服务区域和拟用频率等(原件一式两份,纸质)。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及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纸质,见附件3)。
3.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4.拟用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5. 大型无线电台(站)或网络需提交网络设计文件(原件一式两份,纸质或电子版)。
6.设置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等大型固定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提供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电磁环境复杂的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计算(原件一式两份,纸质)。
7.广电、民航、铁路等部门使用分配给本系统的频段和频率设台的,需提供有效频率批件(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纸质)。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14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五、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变更审批 编码:3705000100504
(一)实施机构: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科
(二)审批对象:公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审批条件
申请设置、变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2.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3.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4.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5.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年满18周岁。
(四)审查材料
申请设置、变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
1.《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见附件3)(原件1份,纸质)。
2.《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
3.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4.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原件1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六)审批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超过3年。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14日。
六、无线电台频率和呼号使用审查 编码:3705000100505
(一)实施机构:东营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管理科
(二)审批对象:公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三)审批条件
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拟申请的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符合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分配要求。
2.有可用的频率资源。
3.频率使用和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科学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申请使用无线电台呼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熟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
2.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3.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合法有效,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四)审查材料
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概况、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讯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及其他使用频率的内容等(原件1份,纸质)。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见附件3)。
3.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验后退回,纸质)。
4.无线电频率配置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原件1份,纸质)。
申请无线电台呼号,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信息、电台信息、呼号使用目的等(原件1份,纸质)。
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或《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见附件3)。
3.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4.申请专用无线电台呼号,应提供设台、频率指配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有效的电台执照(复印件1份,纸质)。
5.申请业余无线电台呼号,需提供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件及相关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申请其他电台呼号,需提供相关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14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七、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工作频率和频段审查
编码:3705000100506
(一)实施机构: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营管理处
(二)审批对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
(三)审批条件
申请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工作频率和频段审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四)审查材料
申请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工作频率和频段审查,应向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营管理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2.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
3.《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及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14日。
八、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查
编码:3705000100507
(一)实施机构: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营管理处
(二)审批条件
申请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应具备下列条件:
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2.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三)审查材料
申请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应向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东营管理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原件1份,纸质)。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3.该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原件1份,纸质)。
4.由国家无委办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核准测试报告(原件1份,纸质)。
5.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原件1份,纸质)。
(四)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