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事业单位:
《bet365软件会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程》经领导研究同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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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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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委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诉讼败诉报告范围主要包括:
(一)被人民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案件;
(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的案件;
(三)被人民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四)被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补偿责任的案件;
(五)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
第三条 行政诉讼败诉报告的单位包括本委机关、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四条 行政诉讼败诉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理决定;
(三)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四)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判决、裁定的结果;
(五)行政诉讼期间被告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应当同时报告变更的原因、结果;
(六)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和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情况;
(七)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情况;
(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
(九)败诉的原因分析及整改落实措施。
第五条 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综合法规科报告败诉案件情况,综合法规科五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败诉案件情况。行政诉讼败诉书面报告应当经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并附行政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起诉状、答辩状及证据目录、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应诉机关负责人安排部署具体应诉工作等资料。
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情况同步录入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管理平台。
第六条 委综合法规科每年6月30日前、1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本委上半年和上一年度行政诉讼败诉报告。
第七条 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纳入全委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在行政诉讼败诉报告中发现的因未及时答辩或者应诉不力导致案件败诉,并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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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我委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委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答复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委依照规定进行答复的活动。
第三条我委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由综合法规科牵头负责,有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协助做好行政复议答复。
以我委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由办公室会同原承办科室办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引起行政复议的,由办公室安排负有相应职责的科室办理。
第四条委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文书后,应当及时办理签收、登记手续,会同综合法规科研究确定办理科室,两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办理科室。
第五条办理科室收到行政复议相关材料后,应当于三日内提出答复意见,连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综合法规科。办理科室的答复意见,应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审稿。
第六条综合法规科收到办理科室答复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科室、单位法律顾问共同研究案情,确定答复意见。对情节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由委领导牵头,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研究。
第七条我委行政复议案件由综合法规科和办理科室各指定一名复议答复经办人,负责有关答复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跟踪案件办理过程;
(二)签收行政复议文书;
(三)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持有行政听证资格证人员参加);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依据;
(五)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的沟通协调;
(六)办理行政复议答复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第八条综合法规科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文书之日起两日内,会同办理科室组织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经办理科室分管领导和综合法规科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第九条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行政赔偿,需进行调解的,综合法规科应当组织办理科室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拟定调解方案,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行政复议经办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行政复议机关、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承担相应职责的科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六十日。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由承担相应职责的科室负责办理并回复。
第十三条综合法规科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科室工作中存在问题或者不足,容易引起法律风险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第十四条综合法规科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答复案件统计登记制度,按规定及时对案件进行立卷存档。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