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经信发﹝2016﹞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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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我委政务服务工作责任分工,经领导研究同意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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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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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工作责任分工
一、行政审批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经信委窗口管理工作。
(二)负责委领导现场办公制度的组织实施。
(三)制定完善委审批服务管理事项办理制度、规定、程序。
(四)协调与市政务中心、有关部门、委内科室的业务关系,保证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定期向委办公会议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六)完成中心和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接受委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领导。
二、窗口负责人职责
(一)主要职责。代表经信委行使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权,对经信委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1、负责落实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在窗口公示和更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法律依据等规范文书,同时报中心相关科室备案。
3、负责到窗口进行政务服务的咨询答复。
4、执行政务服务中心考勤制度、卫生制度等日常管理制度。
(二)业务职责
1、即办件。保证即办件的即时办理。
2、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外网申报、大厅统一登记、窗口现场申请的进驻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将申请材料提交相关科室进入审查环节。
3、便民服务事项及其他权利事项。负责受理外网申报、大厅统一登记、窗口现场申请的进驻中心的便民服务事项及其他权利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将申请材料提交相关科室进入审查环节,督促相关科室在承诺时限办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便民服务事项及其他权利事项。
4、联合办理事项。代表委参与联办件的衔接、协调和办理。
(三)外联职责。负责本窗口与其他部门及窗口的联络协调工作。
1、根据行政审批及其他业务的需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或窗口沟通协调;
2、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本部门窗口与其他部门窗口的业务交流、学习和沟通;
3、做好全程代办、并联审批中包括领办、沟通、协调等相关事宜;
4、负责向经信委和政务服务中心报告窗口工作,并做好协调、沟通等事宜。
(四)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定期研究、分析窗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窗口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业务科室职责
1、执行权力清单。严格按照市权力清单制定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事项的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办理流程办理事项,与窗口协调一致,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由本科室负责或参与完成的办理环节,超时由科室负责人向委领导说明情况,因科室超时,影响委在中心考核成绩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向主要领导解释。
2、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网络运行系统科室职责。保证行政许可事项网络运行系统中审查、审核、决定环节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超时由科室负责向主要领导和政务服务中心及效能监察中心解释。
3、负责向窗口通报科室行政许可事项变更情况。
四、委办公室职责
负责在有关审批或服务管理类事项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五、委组织人事科责任
负责窗口A角、B角人员确定及窗口A角、B角请假安排事宜。负责A角、B角责任追究。
五、委领导责任
委分管行政许可或服务管理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已经进驻大厅窗口办理的审批或服务管理类事项,凡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要通过网上签批或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签批,分管领导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签批,超时向委主要领导及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说明情况。
六、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所有工作人员。凡在审批和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委政务服务形象及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均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二)责任追究事项
1、按规定应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科室擅自受理的;
2、不实行一次性告知,被投诉的;
3、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或者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禁酒规定工作日中午饮酒、工作期间去向不明以及其他影响行政效能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机关公文、印章、档案等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服务态度不好被服务对象投诉、举报或因上班迟到早退、上网聊天玩游戏、随意串岗脱岗等被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发现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7、窗口不履行职责,发生问题不报告、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处罚
责任追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处罚适当的原则。
(1)违反“责任追究事项”任一条款的,责任人须作口头或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全委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违反“责任追究事项”第(1)至(4)条的,扣发当事人年度考核奖的10%;一年内同一科室发生两次的,除处罚当事人外,扣发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奖的10%;同一人一年内发生两次的,第二次扣发年度考核奖的50%。同一人一年内发生三次的,停职待岗学习。
(3)违反“责任追究事项”第(5)条的,扣发责任人年度考核奖的20%;同一人一年内发生两次的,扣发全年考核奖,三年内不得提拔,后果严重的,停职待岗学习;一年内同一科室发生两次的,除处罚当事人外,同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扣发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奖的20%。
(4)违反“责任追究事项”第(6)条的,给予扣发全年考核奖,同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扣发负责人年度考核奖。
(5)被追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①因工作失误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
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③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①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②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工作人员责任的;
③因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系统运行的。
(7)其他未列入“责任追究事项”及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
委组织人事科、党工委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窗口的投诉、举报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调查结果报经信党工委研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确定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形式。本办法由委组织人事科、党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