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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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
编 者 按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为有效指导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制定实施了一批支持发展、促进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为方便企业了解政策、把握政策、用足用好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有关惠企政策有重点地进行了摘选,汇编为《惠企政策摘编》。由于水平有限,时间仓促,遗漏在所难免。使用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上网查阅全文,或联系我委咨询(咨询电话:8331822)。
2017年10月10日
目 录
财税政策篇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降本增效篇
1.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3.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
5.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东政发〔2016〕14号)
投资促进篇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
5.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6〕28号)
创新创业篇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
2.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1号)
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5〕22号)
5.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5〕22号)
深化改革篇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年9月8日)
2.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1号)
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若干意见(鲁国土资规〔2016〕5号)
5.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东发〔2015〕5号)
6.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东发〔2016〕31号)
7.中共东营市委关于完善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东发〔2016〕33号)
8.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6〕20号)
9.东营市人民政府支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若干政策措施(东政发〔2016〕9号)
10.《中国制造2025》东营市实施方案(东政发〔2017〕2号)
11.东营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2018年)
财税政策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25号
落实好降杠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降本增效篇
国务院关于印发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
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取消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73号
加大降税清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通过完善供应链信息系统研发,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支持银行依法探索扩大与物流公司的电子化系统合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7〕1139号
降低税费负担
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范优化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减免部分基金。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收费项目再减少一半以上,保留的项目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削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融资成本
坚持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于基础较好、暂时遇到困难的骨干企业,继续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
继续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
降低人工成本
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稳步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合理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完善交易机制,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以增量配电设施为基本单元组织一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落实好《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和闲置地、荒废地,更好地满足制造业发展合理用地需要。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
降低物流成本
降低物流用地成本。继续执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7〕6号
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加强经济和信息化、税务、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效落实。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取消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18%执行。因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2018年4月30日前,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着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017年启动售电侧改革试点,培育售电主体参与交易,放开部分10KV电压等级用户进入市场。落实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限制,支持企业转型,增加电价政策灵活性,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提高利用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
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
支出成本的意见
东政发〔2016〕14号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6-2018年,我市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适时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税务与海关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01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财政负担。
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合理确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
合理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5%执行。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根据合并后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费率。
减轻建筑行业用工缴费负担。2016-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大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对上一年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扩大“创新券”覆盖范围。2016-2018年,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将“创新券”政策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在省级按照40%的比例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合计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给予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等给予进口贴息扶持,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设备。
扩大首台(套)等科技保险财政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对企业购买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综合险,在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按20%给予补助,适当提高单户企业最高财政补贴数额。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纳入保险补偿产品范围,进一步促进装备制造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奖补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委托开发、联合研发等形式开展合作并获得知识产权的给予资助。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30%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代偿补偿资金,按60:30:10的比例共同承担。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按照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
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省、市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在其首发上市后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在其挂牌后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在其挂牌且直接融资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降低企业优化产能支出
支持工业转型升级。支持“互联网+工业”、两化融合、电子商务等信息化项目,按年度投资贷款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企业进行生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投入的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高端人才引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创新产品开发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支持四大产业集群在创新、检测、展销、物流、协会、人才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对企业与世界500强和世界行业排名前五位的企业合资建设的项目,按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全面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降低企业能源利用改造成本。积极争取全省电力行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根据超低排放改造后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烟粉尘的减排量等因素,以政府优先收储排污权形式,收储改造企业的“富余排污权”,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按照日产热水6000元/吨进行一次性补助。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应税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促进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79号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网+”、大数据和工业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在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时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对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项目的投入。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
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方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
努力破解融资难题,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完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鼓励地方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合作等,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各地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过桥转贷资金池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诚信履约
地方各级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间投资
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东政办发〔2016〕28号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深化国地税融合,开通“营改增绿色通道”。优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投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税收减免等办理流程。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台账,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加强动态管理。编制税收优惠政策指南,让民营企业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
着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高于18%。严格落实上级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政策。逐步取消市内普通公路收费站点,严格执行国家、省收费公路“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环节成本。
改善金融服务
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壮大担保规模,积极筹措设立由政府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破解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难题。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政策,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50%,所需资金在省级负担70%基础上,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推行“政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承保,当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贷业务被认定为不良后,由财政、银行、保险公司按3:2:5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市、县区财政承担部分。
努力扩大有效投资
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鼓励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众创空间、“互联网+”等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创新创业篇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
国办发〔2017〕80号
推广改革举措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金融创新方面3项:“以关联企业从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服务”、“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
(二)创新创业政策环境方面5项:“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强化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事业单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使用”、“国税地税联合办税”。
(三)外籍人才引进方面2项:“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可直接申请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积极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简化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流程,新增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的申请渠道”。
(四)军民融合创新方面3项:“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整合共享”、“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和准入标准”。
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清单
序号 |
改革举措 |
主要内容 |
责任部门 |
推广范围 |
1 |
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 |
在专利密集型产业集聚区,依托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全国 |
2 |
以关联企业从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服务 |
以从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为关联产业链大企业、供应商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全国 |
3 |
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 |
构建物理载体和信息载体,通过政府引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搭建债权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增值服务三大信息服务体系,加强科技与金融融合,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
全国 |
4 |
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 |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依法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建立“贷款+保险保障+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为中小企业专利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服务。 |
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保监会 |
全国 |
5 |
强化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 |
完善对地方国有企业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的容错机制,引入领导人员任期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 |
国务院国资委 |
全国 |
6 |
事业单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 |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 |
全国 |
7 |
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使用 |
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形成需求引领、基数不变、存量整合、动态供给的编制管理新模式。 |
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 |
全国 |
8 |
国税地税联合办税 |
国税、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统筹整合双方办税资源,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的目标。 |
税务总局 |
全国 |
9 |
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整合共享 |
建立共享服务平台,整合一定区域内大型国防科研设施与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逐步实现开放共享。 |
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财政部 |
全国 |
10 |
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 |
联盟成员单位通过股权合作,构建紧密的组织形式和成果分享机制,提升军民两用技术的联合研发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
全国 |
11 |
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和准入标准 |
在军工企业中确定可面向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准入标准,形成军工企业与民口企业分工协作的合作模式。 |
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
全国 |
12 |
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可直接申请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
外国留学生凭国内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书,可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注册企业的,凭国内高校毕业证书和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可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外专局 |
全国 |
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
国家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 |
全国 |
||
13 |
积极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简化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流程,新增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的申请渠道 |
整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
国家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全国 |
在原有永久居留政策基础上,新增与工资和税收挂钩的市场化渠道,外籍人员达到工资、缴税、工作年限等方面规定标准后,即可申请永久居留。 |
公安部、国家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8个改革试验区域 |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
的实施意见
(2016年7月26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届委员会
第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经费最高1000万元。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实行独立法人化运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升级为国家级创新平台。企业采购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按规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其中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按规定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完善支持人才创新机制
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力度。抓好中央和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的落实。充分发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引领作用,加大海内外人才引进力度,集聚一批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具有带动作用的首席科学家、学术带头人、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引进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每个人才团队3000—5000万元的综合资助。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6000万元的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力量储备。建立科技人才工作机构,制定支持中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省级重点人才工程、重大科技项目评审互通互认机制。
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
加大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新力度。在“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省市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投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参股支持。已挂牌的企业,省市股权引导基金可联合中央企业、民营企业成立联合基金进行跟投。省级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省财政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的60%和30%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可达300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可达600万元。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对省级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的挂牌企业项目,在商业化基础上加大贷款支持力度。被投资挂牌企业不能按期偿还的银行贷款,引导基金可按30%的比例代偿,并可相应转为对项目企业的股权投资。省级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贷款银行本金损失补偿,单一项目风险补偿最高200万元。建立省、市两级财政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实施力度。
加大科技保险力度。从2016年起,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上限由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实施首批(次)新材料、软件系统保险补偿,企业购买的在国内率先实现重大创新或能替代进口的新材料、软件系统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综合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
构建现代科技服务体系
增强“创新券”使用效益。将省科技“创新券”补助范围,扩大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接受科技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10万元补助。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融资租赁租用设备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租赁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试点“创新券”使用负面清单制度。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到2020年,全省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万件。支持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群),给予每项(群)最高100万元补助。年度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数量超过5件的企业,按照当年申请量给予阶梯奖励。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机制,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和专利导航。发挥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作用。加快建设山东省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推进青岛崂山区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试验区建设。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形成一批知识产权强企。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建立部门协作执法和跨区域执法协调机制。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
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7〕1号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计划。认真落实《山东省企业家培训规划(2016—2020年)》,用五年左右时间,对全省规模以上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一轮高层次、国际化系统培训。建好用好山东省企业家网络学院,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企业家培训基地。拓宽企业家培养国际合作渠道,每年选派100名以上企业家到境外著名高校、专业机构和企业学习研修考察。突出抓好青年企业家培养,每年选拔100名以上优秀青年企业家到世界500强总部考察学习、实践锻炼;建立青年企业家培训中心,实行导师制培养。
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和循环经济发展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落实税收优惠和奖励补助政策,发挥国家和省级创新百强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力争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数量大幅增长。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分行业制定发布《重点行业技术发展白皮书》和《山东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用好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每年实施50项左右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探索建立关键共性技术保险补偿、奖励等财政引导机制,推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推动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地方立法工作,完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政策体系。研究制定重点产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和重点项目导向目录,积极申报和实施好国家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项目。加快实施一批重大技改项目。优选重大技改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在审批立项、环评、融资、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力争用三年时间对全省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围绕推动企业、园区、社会“三个循环”,严格执行《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谋划储备和滚动实施循环经济项目,发展节能环保综合利用产业;建立园区能源资源环境管理平台,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加快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十三五”期间,创建30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50个示范园区、300家示范单位。
抓好规模企业改制和精细化管理
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支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在“新三板”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培育壮大一批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债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机制。鼓励改制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
培植壮大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
梯度培强骨干企业。按照“分类培育、一企一策”的原则,采取“行业抓龙头、分级抓骨干”的办法,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做大。在每个行业,重点培植5至10家规模大、带动强的行业排头兵;省市县分级培育,实现千亿级、百亿级、十亿级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梯次发展。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及关联行业,开展市场化兼并重组。
培育提升行业单项冠军。以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为标杆,深化“专精特新”和“一企业一技术”工程,打造一批在国内外细分市场领先的“小巨人”企业。
推动工业好项目大项目建设。按照确定的产业定位,围绕“建链、补链、强链”,全省每年筛选符合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要求的重点工业项目2000个左右。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专人帮包,明确责任人员和进度要求,全程跟踪服务,强力抓好落地。
培养引进工业创新人才
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深入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和“外专双百计划”,建设一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特色技能大师工作站等。以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创新型人才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先进制造卓越工程师和技师培养计划、企业人才能力提升计划,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大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鼓励国有企业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等高级技术岗位,给予其与同级别管理岗位相一致的地位和薪酬待遇。
拓宽精准引才渠道。加大制造业引智力度,开辟主导产业“高精尖缺”人才引进专门通道,“特事特办、一人一策”,引进带技术、带项目、带团队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和海外人才。
强化政策支撑和扶持服务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运用财政专项资金、产业引导基金、区域发展资金、科技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等,重点扶持工业创新转型发展。研究完善技术改造后奖补措施,整合用好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财政专项资金,完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信息软件系统保险补偿机制。细化落实好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降低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完善产业引导基金使用、扩大规模,充分发挥部门熟悉产业政策的优势,加大对重点行业优质项目的投入。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简化准入程序,拓宽用户范围,全面放开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有序放开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重点向质量效益好、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倾斜。
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
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东政发〔2015〕22号
主要任务
拓宽科技成果转移途径。根据我市产业需求和创新需要,深化产学研结合,加快引进人才、技术、机构和项目,建立“技术需求、项目合作、人才联用、机构联建”4张清单,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高效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联合胜利油田科研机构和国内6所石油大学,规划建设国家级石油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对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由市财政按其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优化成果转化金融环境。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新型科技信贷产品,对科技信贷损失进行有限补偿。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列支1000万元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向我市集聚,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直接投资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或发行债券融资。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模式创新,开展互联网众筹试点,支持新兴业态发展。
推进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对中小企业使用入网科学仪器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由市财政给予20%的补助。根据共享绩效给予仪器供给方一定的资金奖励,对胜利油田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加入共用平台的所有权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补助。
引进培养创新创业团队。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以及国(境)外知名机构在我市建立的独立研发机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按规定减免相关规费,市财政对其购置的研发设备、招聘的科研人员、实施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支持。大力实施“千人计划”、“泰山学者”、“黄河三角洲学者”等各类人才工程,引进和培育具有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研发能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对高层次人才团队,通过无偿资助、创业投资、以债转股等个性化扶持,支持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营造高端人才集聚的优良环境。鼓励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培养掌握行业先进生产工艺、操作方法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东政发〔2015〕19号
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自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上述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根据企业困难情况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建立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东营调查队参加)
加大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培育力度。调整完善创业示范平台奖补措施,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且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最高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按政府购买服务原则调整支出方向,对认定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认定一批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允许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从奖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通过入股、借款等形式,扶持入驻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为1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人员、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创办实体人员、创业大赛获奖选手等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超出省级标准的贷款所需贴息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给予一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
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小微企业创业者,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个体工商户和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者,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将创业房屋租赁补贴调整为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2015年10月1日后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技师学院学生(在校生和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进行创业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按每年最高6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70%,县级就业专项资金承担30%。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见习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助标准为600元/人。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深化改革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
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2017年9月8日)
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探索建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绿色通道。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研究设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
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强化企业家公平竞争权益保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反对地方保护,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健全企业家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坚守契约精神,强化企业家信用宣传,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家自觉诚信守法、以信立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在工商、财税、金融、司法、环保、安监、行业协会商会等部门和领域的企业及企业家信息,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持续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行监管清单制度,明确和规范监管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市场协同监管。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积极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鼓励创新的审慎监管方式。清除多重多头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鼓励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引导更多民营企业家成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模范,更多国有企业家成为奉公守法守纪、清正廉洁自律的模范。
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对国有企业家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者,要予以容错,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
弘扬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精神
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加强对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优良革命传统、形势政策、守法诚信教育培训,培养企业家国家使命感和民族自豪感,引导企业家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把个人理想融入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
强化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企业家要自觉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强化诚信意识,主动抵制逃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亏心事,在遵纪守法方面争做社会表率。党员企业家要自觉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模范。
鼓励企业家保持艰苦奋斗精神风貌。激励企业家自强不息、勤俭节约,反对享乐主义,力戒奢靡之风,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企业发展遇到困难,要坚定信心、迎接挑战、奋发图强。企业经营成功,要居安思危、不忘初心、谦虚谨慎。树立不进则退、慢进亦退的竞争意识。
弘扬企业家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精神
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依法保护企业家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将创新创业作为终身追求,增强创新自信。提升企业家科学素养,发挥企业家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家参与科技创新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向企业开放专利信息资源和科研基地。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创业保险、担保和风险分担制度。
引导企业家弘扬工匠精神。建立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强化企业家“以质取胜”的战略意识,鼓励企业家专注专长领域,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立志于“百年老店”持久经营与传承,把产品和服务做精做细,以工匠精神保证质量、效用和信誉。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着力培养技术精湛技艺高超的高技术人才,推广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品牌,扶持具有优秀品牌的骨干企业做强做优,树立具有一流质量标准和品牌价值的样板企业。激发和保护老字号企业企业家改革创新发展意识,发挥老字号的榜样作用。
支持企业家追求卓越。弘扬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敢于承担风险的精神,支持企业家敏锐捕捉市场机遇,不断开拓进取、拼搏奋进,争创一流企业、一流管理、一流产品、一流服务和一流企业文化,提供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人特我新的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勇立潮头、脱颖而出,培育发展壮大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企业。
弘扬企业家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
引导企业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引导和支持企业家奉献爱心,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应急救灾等,支持国防建设,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关爱员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家要自觉做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的模范。
鼓励企业家干事担当。激发企业家致富思源的情怀,引导企业家认识改革开放为企业和个人施展才华提供的广阔空间、良好机遇、美好前景,先富带动后富,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导企业家认识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投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振兴和发展实体经济等方面作更大贡献。激发国有企业家服务党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担当精神。国有企业家要更好肩负起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引导企业家积极投身国家重大战略。完善企业家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企业家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参与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参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兴业,为经济发展拓展新空间。
加强对企业家优质高效务实服务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核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和领域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优化面向企业和企业家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推进窗口单位精准服务。
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法规,要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严格调整程序,合理设立过渡期。
完善涉企政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利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载体,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制度和推送制度。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强化涉企政策落实责任考核,充分吸收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政策后评估。
加大对企业家的帮扶力度。发挥统战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和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建立健全帮扶企业家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有关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要主动及时了解困难所在、发展所需,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积极予以帮助。支持再次创业,完善再创业政策,根据企业家以往经营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给予更多便捷支持。加强对创业成功和失败案例研究,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借鉴。
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规划引领。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加强部门协作,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将培养企业家队伍与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同步谋划、同步推进,鼓励支持更多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在实践中培养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
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总结优秀企业家典型案例,对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等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优秀企业家精神研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行业协会商会、知名企业合作,总结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规律。
加强企业家教育培训。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家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精准化的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法规培训,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支持发展创客学院,发挥企业家组织的积极作用,培养年轻一代企业家。加大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对企业家的培训力度。搭建各类企业家互相学习交流平台,促进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组织开展好企业家活动日等形式多样的交流培训。
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领导
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增强国有企业家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抓企业党建意识,建好、用好、管好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国有企业家队伍。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党建工作多种方式,努力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发挥党员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对党员企业家日常教育管理基础性工作,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党员企业家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率先垂范,用实际行动彰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国 务 院
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
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国发〔2017〕34号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前实施机关 |
调整情况 |
1 |
税控收款机 |
质检总局 |
取消 |
2 |
抽油设备 |
质检总局 |
取消 |
3 |
钻井悬吊工具 |
质检总局 |
取消 |
4 |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
质检总局 |
取消 |
5 |
电力金具 |
质检总局 |
取消 |
6 |
输电线路铁塔 |
质检总局 |
取消 |
7 |
铜及铜合金管材 |
质检总局 |
取消 |
8 |
棉花加工机械 |
质检总局 |
取消 |
9 |
机动脱粒机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0 |
工厂制造型眼镜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1 |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2 |
蓄电池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3 |
橡胶制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4 |
电力整流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5 |
岩土工程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6 |
泵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7 |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8 |
水文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9 |
输水管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20 |
电热毯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21 |
助力车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22 |
摩托车乘员头盔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23 |
砂轮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4 |
饲料粉碎机械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5 |
建筑卷扬机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6 |
钢丝绳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7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8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9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30 |
救生设备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建筑用钢筋 |
质检总局 |
2 |
轴承钢材 |
质检总局 |
3 |
水泥 |
质检总局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质检总局 |
5 |
防伪技术产品 |
质检总局 |
6 |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
质检总局 |
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质检总局 |
8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质检总局 |
9 |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
质检总局 |
10 |
防爆电气 |
质检总局 |
11 |
燃气器具 |
质检总局 |
12 |
空气压缩机 |
质检总局 |
13 |
港口装卸机械 |
质检总局 |
14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质检总局 |
15 |
公路桥梁支座 |
质检总局 |
16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质检总局 |
17 |
水工金属结构 |
质检总局 |
18 |
制冷设备 |
质检总局 |
19 |
内燃机 |
质检总局 |
20 |
砂轮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1 |
饲料粉碎机械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2 |
建筑卷扬机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3 |
钢丝绳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4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5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6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7 |
救生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8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9 |
电线电缆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0 |
耐火材料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1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3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5 |
汽车制动液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6 |
人造板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7 |
化肥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8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
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11号
强化要素支撑,优化小微企业外部治理环境
加大财政直接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开展升级活动。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直接融资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分别给予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综合运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助推“双升”战略实施。
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加强“政银保”协作,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和城乡创业者提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分次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的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贷款额度。财政部门按小微企业“政银保”贷款本金固定费率基数的3%计算保费给予50%的补贴,同时按照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承担超赔风险和贷款本金损失的补偿。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政银保”三方合作机制,广泛引导小微企业通过“政银保”模式获得贷款支持,对有订单、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可以在现行“政银保”政策对保险费率、期限及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由小微企业与金融保险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保险费率不超过原费率(3%)一倍、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50%的具体贷款合同内容。
落实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18年年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创新政策,在税收服务上对小微企业给予更多的支持。
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根据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按规定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引导小微企业建立科技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小微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后补助。
加强公共服务,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加快小微企业发展平台建设。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标准厂房和创业园、楼宇产业园、创业示范街、文化产业园区等建设,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双创双升”服务平台。“十三五”期间每年遴选不少于10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不低于800万元的财政补贴。鼓励开发区、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供小微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促进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若干意见
鲁国土资规〔2016〕5号
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照“三去一降一补”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优化不同用途的供地结构,充分考虑养老、医疗、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物流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各类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用地需求,确保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严格执行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用地目录,不得向高耗能、高污染及产能过剩项目供地。大力处置和盘活闲置低效用地,扩大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比重。
强化建设用地供给源头管控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招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研判,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供地信息。大力推进工业、房地产等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制度。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要符合规划、来源合法、权属明确、界址清晰,确保“净地”出让。从源头上强化建设用地管控,减少无效供给,提高供给的有效性。
实施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
除房地产项目用地外,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有条件的开发区产业投资机构或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探索工业地产运营模式。
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用地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导向和项目建设要求,支持和引导工业、科研、商业等功能混合用地,在供地时可明确不同用途的功能区或比例。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以及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的土地性质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确定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有关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前对建设项目设定政策允许的产业发展、建设等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应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或在申请环节作出承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定物业自持或转让条件,并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
合理确定土地供应价格
建立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年期修正值的70%,同时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年期修正值。在工业园内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积极推进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用地,用于文化、养老、旅游、物流等国家支持、符合规划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通过提高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研发等非生产性设施,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对现状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暂不具备收储和实施规划条件的划拨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现状用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多层标准厂房、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项目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及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确需转移不动产权利的,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可以按共用宗或分宗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工业(科教)用地上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按工业(科教)用途单独转让。
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用地
对认定为僵尸企业的项目用地以及陷入担保链、资金链困境的企业项目用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一地一策的原则,采取转让、租赁、协议置换、兼并重组、收购储备、改造开发等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置。在土地资产处置中,对土地使用者存有土地出让违约责任又无力履行的,可由相关权利人提出协商处置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可以支持降低处置成本,简化处置流程,依法完善用地和登记手续。
(自2016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2日。)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东发〔2015〕5号
政策支撑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并购重组、重点产业投资、企业技术改造等,适时设立石油化工、橡胶轮胎、石油装备等产业发展子基金。
自2015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互联网+工业”专项资金,对“互联网+”、两化融合、电子商务等信息化项目,按年度投资贷款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企业进行生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投入的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自2015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整合设立2000万元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高端人才引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创新产品开发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力建设,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推广应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自2015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整合设立3000万元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四大产业集群在创新、检测、展销、物流、协会、人才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自2015年起三年内,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业领域,对企业购买的在国内率先实现重大创新或能替代进口的装备产品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综合险,在国家、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20%给予补贴。
支持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对企业与世界500强和世界行业排名前5 位的企业合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按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体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建设,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品牌奖励以企业当年获得的最高级别计奖。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加快组建政府背景的大型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规模逐步达到10亿元,优先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支持。
支持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对企业改制重组和兼并重组给予支持。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市财政按每户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加强企业要素保障。支持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和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容积率标准的部分、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建立创业载体用地服务机制,每年安排一定计划用地指标支持创业载体发展。
强化人才支撑。鼓励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创新团队和职业经理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房屋购置、子女入学等政策支持。支持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实体性工作机构,搭建高端人才服务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强工业技术人才培育,实施“黄河三角洲学者”工程、“金蓝领”培训工程和产业集群高技能人才建设工程,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技能人才,加快市级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对企校合作开展“订单式”工业人才培养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培训经费补助。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
东发〔2016〕31号
加大优秀企业家培养力度
实施企业家培养“5121”工程。用5年左右的时间,聚焦创新发展、决策管理、资本运作、市场开拓、国际竞争和企业文化建设能力提升,对全市规模以上和成长型小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一轮高层次的系统培训。以培育国际化大企业为目标,培养造就50名以上擅长国际化经营管理、有一定国际知名度、对全市经济转型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功勋企业家;以培育全国领先企业为目标,培养造就100名以上经营业绩突出、国内知名、对全市经济转型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企业家;以培育行业领军企业为目标,培养造就200名以上富有创新精神和工匠精神、对全市经济转型发展引领作用明显的创新成长型企业家;以培育新生企业为目标,培养1000名以上创业企业家队伍后备军。
支持企业引进关键紧缺人才。建立重点企业人才需求定期分析机制,每年春、秋两季,针对行业不同特点、不同需求,组织企业到有关高校联合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以政府与国内知名猎头公司开展战略合作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依托知名企业和重点项目,采取项目聘用、技术入股等方式,引进一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抓好优秀人才住房、医疗、家属工作安排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政策配套制定与落实,定期组织企业关键紧缺人才座谈会,研究形成支持企业重点人才工作开展的良性机制,努力形成人才集聚效应。
营造企业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大力倡导和培育东营企业家精神。深入挖掘一批成功企业家的创业典型,倡导培育东营企业家迎难而上的拼搏精神。支持企业家把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倡导培育东营企业家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鼓励企业家爱岗敬业、持续专注、守正创新,倡导培育东营企业家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鼓励企业家把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倡导培育东营企业家诚信履责的担当精神。对企业家在创新创业中展现的突出事迹和优秀品质进行认真总结,每年筛选一批先进模范典型,组织半年座谈会、新春茶话会等活动。每年组织一次“黄河口企业家风云人物”选树活动,抓好优秀企业家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的宣传。新春期间开设专栏,在广播电视和东营日报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
关心企业家在政治上的成长进步。企业家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劳动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具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的管理人才群体。注重吸收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在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和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中,要加大对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力度。对在推动全市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企业家,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加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选。
支持企业家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政府决策的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好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企业家的作用,畅通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渠道。政府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邀请企业家参加或列席;制定对企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政策,要征求企业家代表的意见。聘请 10 名左右优秀企业家担任市政府经济顾问,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研究。
中共东营市委
关于完善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快实施
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
东发〔2016〕33号
加强改革创新,建立适应新常态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2017 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增加到5000万元,根据工作需要保持适度增长。对重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人才项目、引智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资金保障,研究制定引才激励办法,对在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激励。对我市引进的能够对全市重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国内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和科研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别优惠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根据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健全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人才创业的风险投资机制,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加大人才投入,鼓励企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开展人才引进行动,着力引进经济转型升级急需紧缺人才
实施产业急需人才引进资助计划。支持企业采取兼职聘用、联合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和团队。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具有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急需人才引进项目,给予引进单位 5-20 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每年不超过 30 个。
实施高校人才引进计划。继续组织开展高校优秀毕业生引进活动。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全日制,下同)在我市企业就业并交纳社会保险满 1 年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 3 年的住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1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300 元。可享受为期5 年的生活补助,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 10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 3000 元。
实施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到东营就业创业,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给予 10-20 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经费,每年 10 个左右。我市入选山东省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项目,纳入市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管理。
实施海外柔性引智计划。对市级引智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对列入国家、省引智项目资助计划的,按照1:1的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开展人才培养行动,着力提高各类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实施产业集群领军人才培养百人计划。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大力引进一线从事科研攻关、推动产业发展的“高、精、尖、缺”人才(团队),每年从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选拔 15-20名创新人才和 5-10 名创业人才,每人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择优评选 10 名左右“黄河三角洲学者”产业领军人才,继续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在 5 年管理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每年给予 20-100万元补助。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专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黄河三角洲学者”工程,给予配套支持。对特聘专家在聘期内主持承担的市级以上重大课题、重点项目,按照立项级别层次,从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对标培养计划。继续实施千名优秀企业家培养工程,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每年评选 10-20 名,给予每人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实施产业支撑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人才工作示范企业评选,每年评选 20 家左右,每家给予 5-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产业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获得各级政府组织评定的世界大赛奖牌、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 1 万元一次性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开展人才载体建设行动,着力提升人才创新承载能力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师工作站,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的“千人计划”工作站,按照1:1的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对整建制引进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别优惠政策。
实施创业平台支撑工程。开展“创业东营精英训练营”活动,每年遴选 50-100 名优秀小微企业负责人免费参训。鼓励县区、开发区引导社会资本建设人才项目海外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加快建设一批市场化主导的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经国家、省级备案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补助,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同时备案的,按照最高标准补助,不重复补助。对入驻的人才创业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可给予办公场地租金和启动资金补助等扶持。
对重点服务于四大产业集群的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每年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补助,每年不超过 4 个。
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
消费的实施意见
东政发〔2016〕20号
支持提高城乡居民消费能力
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200万元的财政补助,打造创业创新平台,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支持扩大信息消费
促进软件产品和服务消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工程服务、生产保障等信息化集成服务。落实好软件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减轻软件企业税收负担,推动国产软件进入教育、医疗、交通运输等领域,满足城乡居民信息消费需求。
支持促进绿色消费
实施“工业绿动力”提升工程。推动开展“工业绿动力”计划试点,对纳入试点的高效环保煤粉锅炉相关示范项目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扩大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政策实施范围。
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汽车,根据车型、电池容量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其中,2016年,对生产推广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按续驶里程给予每辆2.5-3万元的补助;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按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续驶里程、标准车折算比例等给予每辆2.4-60万元的补助;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1800元给予补助;对燃料电池汽车,按车辆类型给予每辆20-50万元补助。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2017-2020年补贴标准逐步降低。继续对公交企业和单位购置符合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进行补助。鼓励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任务的县区,给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集中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落实小排量和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引导消费者选择环保车辆,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
引导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对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发展等给予奖补。2016年对单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装配式建筑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绿色生态示范城镇、绿色智慧住区示范项目分别按6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基准给予奖励,引导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带动绿色建材消费,形成绿色、循环、低碳的建筑消费模式。
支持改善消费环境
深入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统筹利用工业转型升级、重点研发计划等资金,支持企业加强创意设计、提高科技含量和性能,促进大众消费品创新,增加有效供给。扩大首台(套)设备保险补贴范围,逐步将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纳入补贴范围。对新获得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大力改善消费物流条件。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符合条件的,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东营市人民政府
支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若干政策措施
东政发〔2016〕9号
(一)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
(二)改制企业因改制增加的负担,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由同级财政和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政府研究确定。
(三)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
(四)支持改制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五)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六)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省、市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七)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改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八)建立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按要求全部完成市下达的年度改制计划和目标任务的县区、市属开发区,市政府按每户改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用于对年度完成改制企业的奖励。
(九)本政策措施自2016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8日。此前规定与本政策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中国制造2025》东营市实施方案
东政发〔2017〕2号
工作重点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准确把握国际先进制造业转移趋势,突出市场导向和技术先进性,实施制造业高端发展攻坚战略,做优做强九大主导产业,培育壮大四大新兴产业,实施八大专项工程,努力提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质量。
(一)做优做强九大主导产业。
1.石化。实施重点骨干企业炼化一体化改造提升,发展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石化企业。重点攻克推广炼油、清洁汽柴油生产、合成树脂及合成橡胶等高分子材料高性能化改性、高端化工新材料制备等关键共性技术;发展通用级合成材料的特种牌号和专用料、高端专用化学品、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特种橡胶及弹性体等化工新材料;开发生产新型橡塑助剂、新型中间体及添加剂等精细化工产品。大力发展绿色化工,降低生产成本与消耗,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和毒性,减少产品全生命周期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2.橡胶轮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整合,提高轮胎产业集中度。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和装备,开发应用绿色制造技术,不断提升乘用子午线轮胎、载重子午线轮胎和工程子午线轮胎等产品的性能指标,重点发展高性能、绿色、安全轮胎产品。
3.有色金属。突破铜冶炼共性关键技术和装备,形成国际行业技术优势。重点发展航空航天用铜材、高精度高效换热铜管、电子电器精密铜带箔、高速列车接触铜线等高端铜材,形成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
4.石油装备。适应国际石油装备产业发展向产品和服务并重、海陆并重方面发展的要求,重点发展大型化、智能化、网络化、一体化、个性多样化、高可靠性、模块化成套钻井设备、大型压裂成套装备、固井装备及海洋工程、非常规油气装备,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纺织服装。重点发展高性能纤维、生物质纤维和功能性差别化新型纤维及其产品的开发应用。加快发展高档多种纤维混纺、色纺和差别化、功能化化纤混纺等纱线;积极发展系列化中高档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
6.盐化工。以氯碱为基础,走盐碱联合、与石油化工融合,延伸产业链,发展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和化工新材料的路子。重点发展环氧化合物(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聚碳酸酯、甲烷氯化物、制药、日化等化工中间体以及精细化工产品。
7.食品。重点发展水产品加工、焙烤及方便食品制造、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果蔬加工及饮料制造,提升粮食加工、食用油加工水平,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规范发展乳制品、酒类制造业,加强品牌培育,提升我市食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安全感和美誉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8.汽车及零部件。重点发展节能环保型中高档乘用车、节能高舒适性高附加值轻量化载货汽车、高技术高安全性多功能专用车,大力发展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各类新能源汽车,以及高性能发动机、自动变速器、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车身附件及安全系统部件、汽车电子、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配套产品。
9.造纸。进一步开发生物酶制浆、高得率浆和再生纤维以及秸秆为原料的造纸新产品。重点发展新闻纸、未涂布印刷书写纸、涂布印刷纸、白板纸、生活用纸、箱纸板和瓦楞原纸等包装用纸,开发技术含量高和附加值高的特种功能型纸及纸板,大力拓展纸制品加工应用范围,延长造纸产业链,提高节能降耗水平。
(二)培育壮大四大新兴产业。
1.电子信息。重点培育一批在国内领先的石化行业应用软件企业,着力发展为油田、化工、橡胶轮胎等企业提供两化融合解决方案、技术服务或信息系统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并积极探索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重点工业、城市管理、市政交通和物流等领域的应用。
2.新材料。重点发展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粉末冶金、高性能轻质合金等产品;积极发展新型半导体材料、晶体材料以及石墨烯、纳米材料、3D打印材料、超导材料和生物基材料等前沿新材料。
3.新医药。重点发展基因工程药、新型疫苗药物、生物诊断试剂等生物医药;突出发展海洋糖类创新药物、海洋小分子创新药物、海洋中成药等海洋药物;大力发展现代中药,加快现代生产技术与传统生产工艺融合,推广生物酶仿生提取、膜分离、超临界萃取等新技术、新工艺在中成药研发和生产中的应用。
4.高端装备。聚焦石油石化、装备制造、橡胶轮胎及汽车等行业,围绕产业需求,鼓励发展工业机器人设计及控制系统、伺服电机、高端传感器、末端执行器等核心部件,重点发展精密、高速、高效、柔性高档数控机床、复合加工中心,提升可靠性和精度保持性。以空港产业园为重点,扎实推进中国商飞试飞基地二期和航天科技城建设,鼓励飞行员培训和飞机维修改装,发展航空配件、装备电缆以及机场设施等配套产品,加快开发北斗导航接收、发送等关键设备和部件。着力培育特色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备、装备产品再制造设备、余热余气发电设备、节能环保设备及环境监测仪器等。支持LED产业发展,做强芯片技术,拉长产品链。大力开发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用户新产品,增强集成和工程能力,提供节能、安全、环保、智能化的中央热能系统解决方案。
(三)实施八大专项工程。
1.智能制造工程。积极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增强企业全流程管控能力,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研究制定智能车间建设标准体系,开展智能制造生产模式集成应用,打造一批智能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全面推广自动识别、CPS(信息物理融合系统)、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生产物流等先进制造技术,推动生产车间智能化改造。加快重点装备领域智能化,提高制造业重大技术装备自动化成套能力。围绕本地化应用,积极发展精密智能仪器仪表、自动化成套生产线、智能专用设备等智能化装备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推动本地智能装备生产企业与应用项目对接。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程,力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实施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工程,在协同设计和研发、协同制造或云制造、供应链协同、规模个性化定制、C2B、移动O2O、云平台、大数据服务、集成创新、工业互联网和智慧工厂等领域开展创新示范。加快城域网、接入网、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系统、支撑系统等信息基础设施的下一代互联网(IPv6)升级改造,服务智能制造。推进工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规划布局,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2.自主创新工程。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制造业整体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先进技术应用和产业成果转化。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联合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建立海外研发基地,收购兼并海外科技企业、研发机构或关键产品技术。鼓励企业间合作开展研发。支持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产业创新战略联盟,承担重大研发任务。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支撑和引领,推进技术专利化、专业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紧扣产业发展重点,突出高端引领,加强制造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着力培养应用型人才。大力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建成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接纳学生实习锻炼。
3.工业强基工程。以提升制约制造业技术水平的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统称“四基”)为重点,实施工业强基专项行动。完善首台(套)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激励政策,推动提升技术工艺装备水平。突出产业重点领域和共性关键环节,建立部门间协作推进机制,组织开展全社会技术协作与联合攻关,为产业技术基础支撑提供保障。开展创新成果应用示范,支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推广应用,推动实现关键基础材料有效对接。
4.绿色制造工程。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抓好重点领域应用示范,以能源、建材、石油装备、电子信息、化工、纺织等产业为重点推进循环化改造,突出抓好化工、纺织行业重点企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废水、废气热能资源化利用,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重点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及余热余压、工业尾气回收等综合利用发电企业,以及节能玻璃、复合多功能墙体材料、木塑复合材料等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发展。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规范建立专业化再制造旧件回收企业和区域性再制造旧件回收物流集散中心,加快形成覆盖分拣、拆解、加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完整“城市矿产”综合利用产业链;重点推进机动车零部件、机床、石油装备等再制造,加强深度加工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严格落实行业准入及工业产品能耗、水耗限额标准,严格管控企业资源消耗和排放关口,依法整治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确保重点领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断下降。
5.质量品牌工程。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和工业质量品牌创新行动,实施重点领域重大装备技术和产品质量攻关工程。建立健全制造业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加大对质量违法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推动企业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支持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质量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检验检测生产性服务业的技术支撑保障能力。结合食品、压力容器等行业产品质量与安全性能强制性认证和现行管理措施,进一步健全技术标准,完善检验检测,提升产品质量。支持企业加强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全供应链的质量控制,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质量认证,提高国际美誉度。开展品种、品质、品牌“三品”专项行动,推进“好品山东”建设。完善品牌管理体系,指导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联合以及委托加工等方式,培育国际知名自主品牌。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6.服务型制造工程。引导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延伸服务链条,重点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精准营销和在线支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石油装备、轮胎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等企业,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转变,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广大型制造设备、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加快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业。发展壮大第三方物流、智能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售后服务、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依托制造业集聚区,打造一批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
7.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工程。整合政府、协会、科研院所以及大企业资源,构建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创新集群政策和中小企业创新政策,针对中小企业组织开展专题咨询、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创业辅导、融资扶持、人才培训等全方位服务。组织实施小微企业专项扶持行动,创建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和众创空间,调动和利用社会资源推动创业,培育发展各类市场主体,加大财税政策精准扶持,提高创业成功率。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成长发展,广泛开展“一企一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提高“专精特新”发展水平,打造一批“小巨人”,抢占生产和市场制高点。
8.制造业深度开放合作工程。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并重,积极承接海内外产业转移,促进与国外公司合资合作,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抢抓“一带一路”战略机遇,依托中国(东营)国际石油石化装备与技术展览会、中国(广饶)国际橡胶轮胎暨汽车配件展览会等载体和平台,重点推动装备制造和化工行业企业利用核心技术和优势产品与沿线国家开展产业投资和技术合作。以产业链高端和技术创新环节作为招商引资重点,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深入实施黄蓝国家战略,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承接产业转移,加强产业合作,促进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化工等行业协作配套,构建跨区域的产业合作联盟,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发展。
保障措施
加大财税用地扶持力度。加大现有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加强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综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研发、技术改造、试点示范和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营造有利于制造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企业集约集聚发展,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确需新增用地的制造业优质技改项目。加快工业园区燃气管网建设,扩大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
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健全发展产业金融的措施,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推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强对制造业重点领域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创新产品服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借助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积极引进保险资金、信托资金等。整合政策资源和金融资源,强化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措施,推动建立政策性担保机制,推进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破解企业融资瓶颈。
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中国制造2025、德国工业4.0、美国工业互联网等先进制造业模式,以及国内外、各行业和典型企业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组织专家学者、科技机构和企业进行制造业发展新模式研究探讨,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同和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东营市“互联网+”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东政发〔2016〕19号
保障措施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优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积极争取省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参股设立的基金对我市“互联网+”项目投入。市级相关引导基金,要将“互联网+”纳入重点投资领域,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互联网+”企业,经认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互联网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互联网企业委托市外或与市外合作开发先进技术的相关费用,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探索发展众创空间。积极参与并配合组建“互联网+”创新联盟,推动我市“互联网+”创新发展。配合实施互联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培育行动,支持新型众创空间发展,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孵化机构。鼓励政府、高等院校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多种资源,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辅导基地和创业园区,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依托互联网建立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实现众创互助、精准服务、监测预警等。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并将侵权、假冒等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水平。处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专利违法行为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维权简便、快捷的优势,善于创新,提高成效;对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快速结案,加强协同、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充分调动公安、宣传、媒体、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技术力量与专业优势,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快速维权。
完善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发挥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作用,进一步落实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支持企业引进“互联网+”国内外复合型高端人才、领军人才和优秀团队,完善“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人才引进模式,吸引海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带领团队来东营创新创业。对高层人才取得的政府奖励,符合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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