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散煤办,市散煤办相关成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涉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煤清洁办〔2017〕10号)要求,现对我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请按照省通知要求和《关于印发东营市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方案和东营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上职责分工,认真梳理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具体安排如下: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的划定、公告情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禁售、禁燃执法情况。执行《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鲁煤经运〔2016〕71号),督查储煤场地综合治理情况;对违法违规用地、环保设施不达标储煤场地执法情况。(环保部门)
2、执行《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鲁煤经运〔2016〕8号)和《关于实施〈商品煤质量第1部分:民用散煤〉等2项地方标准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6〕52号),有效控制灰分(Ad) >16%,硫分(St,d) >1%的劣质散煤销售措施落实情况;型煤及清洁煤炭加工企业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及产品质量检测检查情况(质检、工商部门)。
3、居民生活用煤、洁净型煤配送网点管理办法制定情况;规划、布局、管理、执法情况。(经信部门)
4、承运企业和不具备加工、检测能力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分质装车、分质堆存”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质量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质检、工商部门)
5、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单位的商品煤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及商品煤质量档案建立情况;商品煤质量抽检及执法情况。(质检、工商部门)
6、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效环保煤粉锅炉推广动行计划 ( 2016-2018 )的通知》(鲁经信资〔2016〕85号),煤粉制备中心生产煤粉质量检查情况。(经信、质检部门)
7、严厉查处运输不合格散煤行为的工作开展情况。(交通部门)
8、各县区、开发区散煤办综合汇总各辖区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请各单位按照分工,做好沟通协调,将去年以来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的打算等内容,形成自查报告,于 2017年9月10日前报市散煤办。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报送电子版。
电话:8332293。
邮箱:dysmtzhzl@163.com。
市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