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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8-02-24 14:33  访问量:332  

鲁财工〔2017〕52号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办),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规范和加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规范和加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调控作用,调动全社会节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推动全省节能工作开展,促进资源节约清洁高效循环利用、新能源深度开发利用等,降低能耗、物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和省节能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发布年度工作指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工作指南和项目评审结果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为:
        (一)制订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计划,节能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节能技术改造,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三)节能体制机制创新,市场化节能机制推广。
        (四)节能先进单位和成果奖励,绿色制造试点及重点关键节能技术示范推广。
        (五)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用能企业管理。
        (六)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
        (七)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有关节能事项。
        第六条 综合考虑节能工作性质、目标、投入成本、节能效果等因素,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无偿补助、事后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七条 根据全省节能工作重点和预算要求,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一般应于每年年底前发布下年度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逐级申报。相关单位(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工作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省属单位(企业)可直接向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申报。省节能主管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或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公示,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省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属单位(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配合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单位(企业)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依据评价结果适当调整下年度资金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项目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部门、省节能主管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处理。对骗取的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收回并按规定及时上缴,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原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7〕14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4〕25号)同时废止。


下载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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